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所列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歲出應付款,經催收或通知領取,於
  年度終了屆滿五年仍未實現者,應於辦理決算時列為減免數處理,但依
  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其收入應列作各該實現年度之歲
  入;其支出應由各機關在各該實現年度預算內列支,如有不敷,應專案
  陳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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