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所列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歲出應付款,經催收或通知領取,於 年度終了屆滿五年仍未實現者,應於辦理決算時列為減免數處理,但依 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其收入應列作各該實現年度之歲 入;其支出應由各機關在各該實現年度預算內列支,如有不敷,應專案 陳報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