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文化海報欄設置與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為傳播文化活動資訊,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倡導「文化均富」理念,
    建立「富而美好」社會,加強文化海報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文化海報欄僅供各項具有教育文化意義之海報及設置單位之文宣張貼
    使用。
三、凡張貼之海報均需經各該文化海報管理單位審核並加戳記,張貼時間
    由該管理單位決定。
四、凡未加蓋戳記而逕行張貼之物件,各該文化海報管理單位得逕行取下
    。
五、文化海報欄及所張貼之海報由設置單位派專人負責清潔維護定期檢視
    更新。
六、文化海報欄加發照明設備之鑰匙者,由各設置單位派專人負責管理。
七、文化海報欄之照明等設施之維護,由各設置單位自行負責辦理。
八、特殊設計之文化海報欄,由設置單位自行增列管理要點。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