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費開支節約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7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各機關學校對加班、出差外勤費之支付,應依照本府所頒「臺北市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之規定,切實審核,不得假
    借名目,虛報加班,出差或外勤,否則各級主管人員均應連帶負責。

二、各項修繕及車輛養護,應以實際需要及發生修繕及維護事實為限,各
    級主管並應負責切實抽查。

三、公務車輛之汽油,應嚴加管制,除一般公務車依規定節約限額按月計
    撥外,其按里程計算者,應登記行駛里程表,並據以結報使用汽油數
    量。

四、各機關學校舉行各項會議,應力行節約,避免不必要開支。

五、各機關學校購置公用書刊,以列有預算及與業務有關者為限,並應登
    記保管。

六、公用物品應妥善保管維護,非至規定使用或保管年限屆滿,不得藉故
    報廢。

七、各項消耗性支出,應本節約及經濟實用之原則,從嚴核實列支,不得
    浪費。

八、各機關年度終了時,各項經費如有賸餘,應即停止支用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