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稽查所屬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並
    強化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府各機關應針對業務特性訂定其內部控制制度,除本府各一級機關
    及區公所得免函報本府備查外,餘均應函報其上級機關備查。嗣後如
    有增(修)訂時,其程序亦同。

三、本府各機關應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每年除至少自行評估一次內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作成自行評估相關表件建檔備查外,並應由機
    關首長或副首長召集業務及會計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依臺北市政府各
    機關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作業須知規定,查核機關內部控制運作情況。
    機關首長應督導其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

四、各一級機關應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召集業務及會計單位組成專案小組
    ,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作業須知規定,每年定期或
    不定期派員查核所屬機關內部控制運作情況。

五、本府成立督導各機關落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督導會報(以下簡稱督導
    會報),由秘書長召集財政局、工務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
    處、政風處及主計處等機關首長組成之,幕僚作業由主計處擔任。上
    開成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查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之情況
    。

六、各成員機關之分工訪查事項如下:
    (一)財政局:財務及財產管理之辦理情形。
    (二)工務局:各機關採購業務內部控制設計、執行之辦理情形。
    (三)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各機關施政計畫選項及府管計畫業務推
          動情形。
    (四)人事處:員額管理、任免遷調、考核獎懲及待遇福利之審核。
    (五)政風處:機關內部控制能否有效預防貪瀆。
    (六)主計處:內部審核及會計制度實施狀況。

七、第五點訪查方式可採個別訪查或聯合訪查辦理,除有必要者外,以個
    別訪查為原則。各訪查方式及其程序如下:
    (一)個別訪查:
          1.各成員機關應依前點所訂之分工訪查事項,自行擬訂年度訪
            查計畫簽奉核定後,函知受查機關並副知本府各一級機關及
            區公所。
          2.各成員機關應依奉核之訪查計畫,赴受查機關實地進行訪查
            ,並將訪查結果作成查核報告簽奉核定後,函請受查機關及
            該管一級機關檢討或督導改善;另將受查機關之檢討改善情
            形作成審查意見後,擬具討論案及建議列席名單,送由主計
            處彙整提督導會報討論。
    (二)聯合訪查:
          1.各成員機關應依前點所訂之分工訪查事項擬訂查核項目,連
            同擬議之受查機關及訪查期程送由主計處據以研訂聯合訪查
            計畫。主計處應於上項訪查計畫簽奉核定後,函知受查機關
            並副知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
          2.各成員機關應依奉核之訪查計畫,赴受查機關實地進行訪查
            ,並將訪查結果作成查核報告送由主計處彙整提督導會報討
            論。主計處應於督導會報討論後,作成綜合查核報告,簽奉
            核定後函請受查機關及該管一級機關檢討或督導改善;另將
            各成員機關就受查機關檢討改善情形所作成之審查意見,彙
            整提下次督導會報討論。

八、訪查計畫辦理完竣後,得依辦理成效或對象提報獎懲如下:
    (一)成員機關人員:訪查小組領隊及其成員原則不予敘獎,惟訪查
          得力提有具體績效者,得於最高記功一次之獎度內,由各成員
          機關擬具建議獎勵名單提督導會報討論。
    (二)受查機關人員:
          1.受查機關於督導會報中承諾改善事項,若經再次查核仍有未
            改善且未善盡職責者,各成員機關得依其主管之懲處規定辦
            理,或另擬具懲處機關名單(列明懲處事由、人數及額度等
            )提督導會報討論。
          2.受查機關執行內部控制如有具體績效者,各成員機關得依其
            主管之獎勵規定辦理,或另擬具獎勵機關名單(列明獎勵事
            由、人數及額度等)提督導會報討論。

九、為使各機關熟稔內部控制之機制,並強化正確內部控制觀念,主計處
    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內部控制相關宣導或教育訓練。

十、本作業原則所需書表格式詳后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