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特依據本府性
騷擾事件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設性騷擾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有關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評議事項。
(二)有關防制性騷擾行為之建議事項。
(三)有關協助受本府或所屬機關委託辦理業務之民營機構或團體訂定
防制性騷擾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有關性騷擾之評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置委員十四人,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
(一)本府人事處、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法規委員會主任秘書以
上人員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七人。
(三)本府員工代表二人,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推薦非主管且具
兩性平權意識者,由市長圈選。
本委員會女性委員人數至少應有二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人事處擔任委員之代表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五人,由本府人事處及社會局派員兼任
。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專家學者之續聘以三
分之二以上續聘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得全部續聘。任期內出缺時,由
市長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視同辭職。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或
出席費。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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