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性騷擾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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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特依據本府性
    騷擾事件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設性騷擾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有關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評議事項。
  (二)有關防制性騷擾行為之建議事項。
  (三)有關協助受本府或所屬機關委託辦理業務之民營機構或團體訂定
    防制性騷擾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有關性騷擾之評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置委員十四人,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
  (一)本府人事處、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法規委員會主任秘書以
    上人員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七人。
  (三)本府員工代表二人,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推薦非主管且具
    兩性平權意識者,由市長圈選。
    本委員會女性委員人數至少應有二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人事處擔任委員之代表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五人,由本府人事處及社會局派員兼任
  。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專家學者之續聘以三
  分之二以上續聘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得全部續聘。任期內出缺時,由
  市長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視同辭職。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或
  出席費。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