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關渡自然公園營運督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經營關渡自然公園,特設臺北市
  關渡自然公園營運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有關委託經營計畫書之審查、修訂及其監督事項。
  (二)有關重大調整建物使用空間或設置廣告物之審議事項。
  (三)委託經營期間為修繕、整修設備或重大事故等須暫停營業之審議
    事項。
  (四)有關濕地生態及水稻田管理維護計畫之審議事項。
  (五)有關新增投資計畫之審議事項。
  (六)有關投資設備或辦理活動之補助、收費標準、部分設備或空間委
    外經營等之審議事項。
  (七)委託經營期間年終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審議事項。
  (八)委託經營情形之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執行成效評估指標之審議事
    項。
  (九)其他有關委託經營契約書規範各項業務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高階人員兼任並擔任委員,承市
  長之命,綜理本會各項事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建設局提請市長派兼
  之並擔任委員,襄助處理相關業務;置委員十一人,由學者專家或社會
  公正人士五人、居民代表二人、本府各機關代表四人(包括本府工務局
  、財政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共同組成,均由本府聘(
  派)兼之。有關本會委員遴聘時應迴避事項,參照政府採購法、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本府機關代表應隨其
  本職異動。
五、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如召集人未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決議事
  項於簽奉市長核定後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關機關或受託人辦理。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至
  三人,協助處理相關業務,均由本府建設局派員兼任。
八、本會得指派委員就其職掌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督導及
  查核,並將督導及查核結果於本會提出報告或提案審議。
九、本會審議之事項,得指定本會之相關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先
  行初審,再送本會審議。
十、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受託人
  、地方人士及居民列席。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十三、本會於任
務完成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