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簡原因: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所屬托兒所為因應員額精簡(零成長)之政策及面
臨托育業務轉型,在托育成本過高及出生率年年降低情況下,市場需
求已供過於求,爰將現行臺北市立松山托兒所、雙園托兒所、大安托
兒所、內湖托兒所、士林托兒所、大同托兒所及古亭托兒所等7 家托
兒所裁撤(以下簡稱裁撤所),以提昇績效,並為加速處理超額人力
,特依行政院訂頒之「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訂
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間:自民國94年9 月1 日至民國95年3 月31日止。
三、精簡員額:
(一)精簡裁撤現有員額4 %以上。
(二)依本要點精簡之員額不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配合於編列年度
預算時予以減列員額。
(三)除因業務特殊需要,5 年內不得增加員額。
(四)一級單位以上之主管人員,除其主管單位將予裁撤外,均不列為
精簡對象,如因主管單位裁撤而列入精簡對象,則其職缺不得遞
補或代理,員額亦配合減列。
四、適用對象:
在裁撤所之預算員額且任職1 年以上,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之
職員、工友、技工。
五、年資採計:
(一)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辦理。
(二)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
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
六、給與標準:
(一)基本給與: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
、資遣費。
(二)加發給與:
1.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職員,最高得1 次加發7 個月俸給之慰
助金,並自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1 個月退休或資遣者,
減發1 個月俸給之慰助金;但屆齡退休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
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支領慰助
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7 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
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
支內涵,包含俸額、技術或專業加給,其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
案者,得另加該項加給。
2.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工友(含技工),最高得一次加發7 個
月餉給之慰助金(含1 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
始日起,每延後1 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1 個月餉給之慰助
金(不含1 個月預告工資);但屆齡退休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
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加1 個月發給
。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6 個月內再任有
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
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工餉及專業加給。
七、專案精簡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
、改制或裁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職)、資遣或離職,支領
加發給與者,不再適用專案精簡加發優惠之規定。
八、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
下簡稱公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
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
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規定之
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二)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勞保或公保,於專案精簡時,
不符請領老年給付或養老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但
應扣除已領取補償金之年資。
(三)依前2 款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
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養
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
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九、專案精簡之資遣人員依規定具有勞保保留年資者,得就其保留年資,
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一次給與。但所領之
給與,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或再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
員保險後退休,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時,應繳
回原給與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給與金額
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給與。
十、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人員領取第8 點補償金及第9 點一次給與時,
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同意依第8 點第3 款及前點但書規定繳回補償金
及一次給與,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職員退休及加發慰助金:由本府其他支出預算公務人員退休及
撫卹給付項下支應。
(二)資遣人員、工友、技工退休遣離及加發慰助金:
由各裁撤所人事費項下支應,不足部分,由各裁撤所依規定申
請動支待遇調整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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