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體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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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週休二日實施、市民休閒與運動
    之需求、結合民間資源、發揮專業參與、整合政策規劃及研訂發展策
    略,以促進本市體育運動發展,特設置臺北市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府年度及中長程體育運動發展政策。
  (二)營造休閒與運動之有利環境以結合民間資源。
  (三)核議本府重大體育運動發展計畫之規劃。
  (四)適時與相關體育團體召開研討會,強化體育運動發展政策之前瞻
        性與可行性。
  (五)其他有關促進體育運動健全發展之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置副總召集人一人,由市長
    指派;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四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長、衛生局局長、
    工務局局長、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聘請相關學者、專
    家、團體、機構及社會人士代表擔任之。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
    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但其任期至
    原遺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本委員會會務;副執行長一人,置秘書
    五人,均由執行長簽報總召集人指派人員兼任;幹事二人至五人,由
    本府教育局指派人員兼任之,專職幹事二人至五人,由教育局聘僱,
    襄助執行長處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

五、本委員會以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由總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總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總召集人
    擔任主席;總召集人及副總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總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為代理人;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
    人士列席說明、討論或提供意見。

七、本委員會各項會議之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請各相關機關辦理。

八、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本委員會延聘(邀請)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