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處理各機關申請動支預備金案件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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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執行年度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且年度相關預算無法
容納支應時,得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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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在年度進行中,有左列未能預見情事之一且年度相關預算及第
一預備金均無法支應時,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一)工作計畫之單位成本或費用確因外在因素變動,致增加經費。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
(三)地震、水災、風災等天然災害之復舊,市產安全之防護措施,與
保障市產之訴訟及因應政事臨時需要而新增工作或計畫所必須增
加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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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左列支出,不得申請動支預備金:
(一)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刪除(減)之計劃或經費。
(二)超過本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統一規定列支標準之費用。
(三)與現行法令抵觸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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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申請動支預備金,應經主管機關審核並報請本府核定後,始得
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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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備金之支用,應以本府核定之數額為準,不得超支及流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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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預備金經核准動支後,由本府根據各機關編送之會計報告,考查其支
用情形,如與核准動支明細不符者,得隨時通知追回並檢討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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