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申請動支預備金處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7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處理各機關申請動支預備金案件
    ,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執行年度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且年度相關預算無法
    容納支應時,得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

三、各機關在年度進行中,有左列未能預見情事之一且年度相關預算及第
    一預備金均無法支應時,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一)工作計畫之單位成本或費用確因外在因素變動,致增加經費。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
  (三)地震、水災、風災等天然災害之復舊,市產安全之防護措施,與
        保障市產之訴訟及因應政事臨時需要而新增工作或計畫所必須增
        加之經費。

四、各機關左列支出,不得申請動支預備金:
  (一)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刪除(減)之計劃或經費。
  (二)超過本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統一規定列支標準之費用。
  (三)與現行法令抵觸之支出。

五、各機關申請動支預備金,應經主管機關審核並報請本府核定後,始得
    支用。

六、預備金之支用,應以本府核定之數額為準,不得超支及流作他用。

七、預備金經核准動支後,由本府根據各機關編送之會計報告,考查其支
    用情形,如與核准動支明細不符者,得隨時通知追回並檢討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