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天然災害準備預算支用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為因應本市遭受天然災害
    (以下簡稱災害)地區之搶救復建及市民救助並爭取搶救時效,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機關於災害發生後應立即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執行情形,凡
    可暫緩辦理之工作項目一律停辦,並將原列預算移充災害搶救復建之
    用。
三、本府各機關對天然災害搶救復建及對受災民眾救助所需費用除應依前
    點檢討於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先行支應外,如有不足,得依程序專
    案簽報本府申請核撥「天然災害準備」。
四、本府各機關對災區搶救復建所需費用,為爭取時效,應確依「重大天
    然災害搶修復建經費簡化會計審計手續處理要點」辦理。
五、年度地方總預算所列「天然災害準備」預算數於因應年度內所發生之
    災害搶救後,如有節餘,得將節餘數辦理保留,併以後年度預算使用
    ,以蓄積災害搶救之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