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反毒會報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6年4月29日

所有條文

壹、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整體統合力量,防制煙毒氾濫,
    澈底根絕毒害,以確保國民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特依中央肅清煙毒
    協調督導會報設置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設臺北市政府肅清煙毒協調督導
    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貳、本會報任務如左:
一、督導本府有關機關並協調相關情治單位及檢察機關,共同發揮整體行
    政功能,結合社會力量,落實推行「行政院肅清煙毒執行方案」,執
    行「台北市政府肅清煙毒執行計畫」事項。
二、執行上級會報決議與交辦事項。
三、有關本會報決議事項之管制執行事項。
四、有關因執行本案經費籌措事項。

參、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  市長兼任並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二人,由
    本府副市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一人。
    二、本府副秘書長一人。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一人。
    五、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處長。
    六、台北市憲兵隊隊長。
    七、本府教育局局長。
    八、本府衛生局局長。
    九、本府民政局局長。
    十、本府建設局局長。
    十一、本府社會局局長。
    十二、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三、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五、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六、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
    十七、關心或從事相關議題的社福團體或專家學者若干人。
    十八、臺北市立療養院院長。

肆、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襄)理
    會報業務。

伍、本會報設業務組,置組長一人,組員二人至三人,由本府警察局遴選
    適當人員兼任之。

陸、本會報,每三個月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
    機關派員列席。

柒、本府肅清煙毒執行計畫工作執行情形應提本會報報告、檢討及策進。

捌、本會報得因實際需要,經由委員會議決議,委請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
    研究有關查禁煙毒相關事宜。

玖、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