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精簡員額獎勵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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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不含學校、
    事業機構)主動精簡員額,有效運用人力,將行政業務委託或外包民
    間辦理,並加強工作簡化及落實員工參與建議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精簡員額,為最近一年未增加員額,且由各機關主動實施
    專案檢討,提出精簡管制計畫(如附件)報奉本府核定,並配合年度
    刪減機關預算員額者。
    但因下列情形精簡員額者,不予獎勵:
  (一)因階段性任務完成或政策改變予以裁減(簡)併之機關或單位,
        員額併同精簡者。
  (二)配合本府各機關組織規程修正調整組織,業務應予移撥或縮減,
        員額隨同移撥或精簡者。
  (三)經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員額精簡小組審查結果,業
        務及功能有明顯萎縮或重疊現象,員額應予移撥或精簡者。

三、獎勵對象及標準規定如下:
  (一)團體:精簡員額之機關每精簡員額一人,一次核發團體獎勵金,
        按其官等分別核予,簡任新臺幣四十萬元,薦任新臺幣三十萬元
        ,委任新臺幣二十萬元;所精簡員額如跨列兩官等者,其獎勵金
        之核發以職務列等較高官等為準。
  (二)個人:
        1.精簡員額數在機關編制總員額百分之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三者
          ,機關首長及精簡員額之所在單位主管核予記功一次,人事主
          管及相關有功人員,具有具體事蹟者核予嘉獎二次之獎勵。
        2.精簡員額數在機關編制總員額百分之三以上,未滿百分之五者
          ,機關首長及精簡員額之所在單位主管核予記功二次,人事主
          管及相關有功人員,具有具體事蹟者,核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3.精簡員額數在機關編制總員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機關首長及精
          簡員額之所在單位主管核予記大功一次,人事主管及相關有功
          人員,具有具體事蹟者,核予記功二次之獎勵。
        4.如精簡之員額分屬不同單位,其單位主管獎勵基準,按比例酌
          減列。

四、依本要點核定獎勵之機關,由本府人事處按精簡後之員額數列管,且
    於核定後二年內不得請增員額(含臨時及約聘僱人員),於修正組織
    規程時,予以檢討刪減員額。但因新增業務並經專案簽奉核准者,不
    受此限。

五、本要點之獎勵,以二會計年度為一期程,期滿得重新檢討研提管制計
    畫。

六、管制計畫應於每年八月三十日前,報本府核辦。

七、本要點之獎勵金,由精簡員額機關依本府所核定該機關管制計畫之管
    制進用年度後,各該精簡機關按團體獎勵金之標準編列預算支應。

八、獎勵金之支用以改善辦公環境或工作條件、員工福利為限,其中百分
    之三十提撥精簡員額之所在單位使用,其餘供機關全體員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