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不含學校、
事業機構)主動精簡員額,有效運用人力,將行政業務委託或外包民
間辦理,並加強工作簡化及落實員工參與建議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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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精簡員額,為最近一年未增加員額,且由各機關主動實施
專案檢討,提出精簡管制計畫(如附件)報奉本府核定,並配合年度
刪減機關預算員額者。
但因下列情形精簡員額者,不予獎勵:
(一)因階段性任務完成或政策改變予以裁減(簡)併之機關或單位,
員額併同精簡者。
(二)配合本府各機關組織規程修正調整組織,業務應予移撥或縮減,
員額隨同移撥或精簡者。
(三)經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員額精簡小組審查結果,業
務及功能有明顯萎縮或重疊現象,員額應予移撥或精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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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對象及標準規定如下:
(一)團體:精簡員額之機關每精簡員額一人,一次核發團體獎勵金,
按其官等分別核予,簡任新臺幣四十萬元,薦任新臺幣三十萬元
,委任新臺幣二十萬元;所精簡員額如跨列兩官等者,其獎勵金
之核發以職務列等較高官等為準。
(二)個人:
1.精簡員額數在機關編制總員額百分之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三者
,機關首長及精簡員額之所在單位主管核予記功一次,人事主
管及相關有功人員,具有具體事蹟者核予嘉獎二次之獎勵。
2.精簡員額數在機關編制總員額百分之三以上,未滿百分之五者
,機關首長及精簡員額之所在單位主管核予記功二次,人事主
管及相關有功人員,具有具體事蹟者,核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3.精簡員額數在機關編制總員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機關首長及精
簡員額之所在單位主管核予記大功一次,人事主管及相關有功
人員,具有具體事蹟者,核予記功二次之獎勵。
4.如精簡之員額分屬不同單位,其單位主管獎勵基準,按比例酌
減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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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核定獎勵之機關,由本府人事處按精簡後之員額數列管,且
於核定後二年內不得請增員額(含臨時及約聘僱人員),於修正組織
規程時,予以檢討刪減員額。但因新增業務並經專案簽奉核准者,不
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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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獎勵,以二會計年度為一期程,期滿得重新檢討研提管制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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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制計畫應於每年八月三十日前,報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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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之獎勵金,由精簡員額機關依本府所核定該機關管制計畫之管
制進用年度後,各該精簡機關按團體獎勵金之標準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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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金之支用以改善辦公環境或工作條件、員工福利為限,其中百分
之三十提撥精簡員額之所在單位使用,其餘供機關全體員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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