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
財物補充規定第八點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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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核小組成員除各機關總務單位、會計單位、政風單位(督察室)主
管為當然委員(未設政風單位之機關由其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定兼辦人
員)外,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內部適當人員指派,並另指派副首長
、幕僚長或非單位主管之高級人員一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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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核小組由主(會)計單位擔任任務,負責稽核小組會議之議案彙集
、通知、紀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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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稽核小組應依案件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
始得開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事不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如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
職務代理人列席會議表達意見。但不具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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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小組審議事項如左:
(一)有關營繕工程及其變更設計、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及各項勞務委託
承辦之需要性及有無浪費公帑。
(二)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所有名稱、出產國、品質、規範、圖樣
、型式、貨樣、預估底價及其他特別規定是否適當,有無特殊原
因指定廠牌。
(三)招標、比價、議價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假借理由改變作
業方式化整為零。
(四)有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稽察限額百分之一以上或首
長交議之案件。
(五)對購置定製財物及營繕工程、抽查、抽驗其數量、品質是否與原
案相符及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
(六)有關工程技術服務如規劃、設計等事項,是否依照各機關委託技
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辦理。
(七)其他有關經費稽核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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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稽核小組作業小組如左:
(一)送稽核小組審議之案件除緊急特殊者外,應將有關主要資料隨同
開會通知於開會前三日送稽核小組委員。
(二)開會時由總務單位根據業務單位請購(修)財物、營繕工程或變
更設計案件,連同底價分別提會審議。
(三)審議時,有關業務單位應提出說明。
(四)稽核小組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絕對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五)經稽核小組評定之案件,應作成紀錄並逐案編號,由稽核小組核
章後,陳報機關首長作最後裁決。
(六)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核小組委員認為必要時得請召
集人指派委員抽查、抽驗、抽查、抽驗結果應提會報告,並陳報
機關首長處理。
(七)稽核小組得依會議之決議,指派委員抽查經審議案件之付款程序
是否依照規定辦理,抽查結果提會報告,並陳報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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