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稽核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
    財物補充規定第八點訂定之。

二、稽核小組成員除各機關總務單位、會計單位、政風單位(督察室)主
    管為當然委員(未設政風單位之機關由其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定兼辦人
    員)外,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內部適當人員指派,並另指派副首長
    、幕僚長或非單位主管之高級人員一人為召集人。

三、稽核小組由主(會)計單位擔任任務,負責稽核小組會議之議案彙集
    、通知、紀錄等工作。

四、稽核小組應依案件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
    始得開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事不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如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
    職務代理人列席會議表達意見。但不具表決權。

五、稽核小組審議事項如左:
  (一)有關營繕工程及其變更設計、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及各項勞務委託
        承辦之需要性及有無浪費公帑。
  (二)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所有名稱、出產國、品質、規範、圖樣
        、型式、貨樣、預估底價及其他特別規定是否適當,有無特殊原
        因指定廠牌。
  (三)招標、比價、議價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假借理由改變作
        業方式化整為零。
  (四)有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稽察限額百分之一以上或首
        長交議之案件。
  (五)對購置定製財物及營繕工程、抽查、抽驗其數量、品質是否與原
        案相符及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
  (六)有關工程技術服務如規劃、設計等事項,是否依照各機關委託技
        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辦理。
  (七)其他有關經費稽核及建議。

六、稽核小組作業小組如左:
  (一)送稽核小組審議之案件除緊急特殊者外,應將有關主要資料隨同
        開會通知於開會前三日送稽核小組委員。
  (二)開會時由總務單位根據業務單位請購(修)財物、營繕工程或變
        更設計案件,連同底價分別提會審議。
  (三)審議時,有關業務單位應提出說明。
  (四)稽核小組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絕對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五)經稽核小組評定之案件,應作成紀錄並逐案編號,由稽核小組核
        章後,陳報機關首長作最後裁決。
  (六)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核小組委員認為必要時得請召
        集人指派委員抽查、抽驗、抽查、抽驗結果應提會報告,並陳報
        機關首長處理。
  (七)稽核小組得依會議之決議,指派委員抽查經審議案件之付款程序
        是否依照規定辦理,抽查結果提會報告,並陳報機關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