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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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抑制本府各機關員額成長,爾後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時,應先
    行就機關中業務萎縮後人力之精簡,勞逸不均及冗員等情形確實檢討
    ,並就機關之「產能」、「效能」具體評估執行績效等列為檢討重點
    。

二、組織編制案件辦理原則:
  (一)組織規程部分:為穩定本府各機關組織規程及官制官規,並期望
        各機關於修正組織規程時能慎重處理,本府各機關今後修正組織
        規程,除配合市政重大政策或建設並經簽奉  核可,或因法律規
        定新增業務者外,一律自本府(法規會)發布組織規程生效日起
        ,二年內不得修正。
  (二)編制表(員額)部分:今後各機關修正組織編制凡涉及增加員額
        應先檢討機關現有人力之運用有無勞逸不均?及所增人力有無隨
        機關業務移撥?並檢討機關工作簡化之推動情形,及評估業務可
        否以外包、委託民間經營、公辦民營等方式辦理,及機關中對於
        義、志工人力之運用均須先行完成評估作業。另為建立成本效益
        概念,各修正組織編制之機關除應作好前述應行檢討事項外,同
        時應針對所增加之員額作好「預算評估及成本效益分析」。具體
        評估機關增加員額所能達成之效益,以有效抑制本府人力成長並
        將所增加之人力發揮至極限。

三、組織編制案件作業程序:
  (一)涉及請增員額部分:
        1.所須檢附資料:訂定(修正)案總說明及成本效益規劃書。
        2.作業程序:本府人事處依據規劃書先行審查後,由本府財政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人事處組成「員額審查小組」進行實
          地訪查,並就訪查結果擬具審查意見,提本府組織編制審查小
          組審議。經該小組審議通過後,逕提本府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函
          送市議會審議。
  (二)不涉及請增員額部分:
        1.所須檢附資料:訂定(修正)案總說明及預算評估及成本效益
          分析。
        2.作業程序:由本府人事處擬具審查意見逕提本府組織編制審查
          小組審議。經該小組審議通過後,再提本府市政會議討論通過
          函送市議會審議。

四、隨文檢附組織編制訂定(修正)案總說明及成本效益規劃書格式各一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