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選拔表揚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表揚所屬績優人事人員,以激
    勵工作士氣,提升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選拔標準:
  (一)本處所屬人事人員,服務人事工作滿五年以上,最近五年中年終
        考績四年列甲等、且遴薦前一年之年終考績列甲等,並具有下列
        事蹟之一者,得予選拔表揚:
        1.推行人事業務,績效卓著,或確有特殊貢獻。
        2.研究發展提出有關人事論著,或改進建議,經上級採納施行,
          或評定具有學術價值,可供研究參考。
        3.執行行政革新,有具體事實,足資為同仁表率。
        4.對本職工作或主管業務,積極創新,有具體事蹟。
        5.熱心服務,不辭勞怨,主動為同仁解決實際重大問題,獲得服
          務機關同仁一致好評,經其主管機關核定有案。
  (二)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拔表揚:
        1.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2.最近五年曾受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3.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4.工作敷衍塞責,缺乏主動負責精神。
        5.個性主觀倔強,時與人爭吵,屢勸不改。
        6.言論行為偏激,不易與人協調合作,影響團隊精神。
        7.生活品德有不良紀錄。

三、選拔程序:
  (一)績優人事人員之選拔,除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構及各區公所人
        事主管由本處統一檢討選拔外;其餘由其直屬人事主管,本嚴正
        週密,寧缺勿濫原則,負責保薦,並填具「績優人事人員事蹟表
        」,連同資料證件,循行政系統,逐級保薦。
  (二)各級人事機構,對於所屬單位之保薦案件,應切實負責查證審核
        ,慎重取捨,不得輕率轉薦,必要時本處得派員複查。
  (三)對於各一級機(關)構向本處保薦之績優人事人員,經本處管理
        科初審,提本處考績委員會評議後,簽陳處長圈選五至十名。

四、選拔期間:
    每年選拔表揚一次,並配合本處擴大人事主管會報會期辦理。

五、表揚及頒獎:
    經選拔核定之績優人事人員,於本處擴大人事主管會報中,公開表揚
    ,並頒發獎牌及紀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