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業務創新研究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勵本處同仁發揮潛能,對業
    務創新研究或檢討現有缺失,研擬改進意見,以促進人事業務之革新
    與進步,強化人事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同仁對業務創新研究,合於左列事項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創新業務,並擬訂施行計畫或方案,周密完備,具體可行,經評
        估確具績效者。
  (二)對現行人事法令規章、管理制度、服務措施,提出創新或改進意
        見,經評估確屬可行,且能預期其績效者。
  (三)建議改進業務方法,確能節省人力、物力、財力、時間、有效提
        昇公務生產力者。

三、合於本要點二各款獎勵規定之建議案應視其效益及影響程度,就左列
    方式予以獎勵:
  (一)評列為優等者,發給獎金三千元及獎牌乙座。
  (二)評列為甲等者,發給獎金二千元及獎牌乙座。
  (三)評為佳作者,發給獎金一千元。
    以單位名義提出之建議案,團體獎牌及獎金由單位主管代理領受。二
    人以上共同提出之建議案,其評列甲等以上者,除各頒發獎牌乙座外
    ,前開獎金之發給,路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平均分配之。
    第一項各款獎金之發給,如受經費限制,得改以行政獎勵行之。

四、本處設業務創新研究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由處長就本處
    人員遴派五至九人為委員組成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五、審議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之主席,須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
    主席委員過半數方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審議小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建議案之審議及獎勵之議決事項。
  (二)關於獎勵建議案之評擬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七、研究創新建議事項由建議人填具建議表(格式如附件),連同有關附
    件送本處主秘室彙整,交由業務主管科擬具評估意見後送審議小組審
    議。陳奉核定後,評列甲等以上者於本處主管會報中頒發獎金與獎牌
    ,並將所建議事項交本處各業務主管科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