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雙語環境之推行,促進本府各機
關有效羅致外語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外語人才,須具備聽、讀、寫、說之外國語文能力。外語
以英語為主:其他外語,視機關業務需要決定之。
三、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依教育部委託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辦理之外
語能力檢定標準之等級,決定外語人才所需之外語能力等級。
四、各機關辦理雙語環境所需之外語人才,得以下列方式培育或延攬之:
(一)就機關內具外語基礎之現職人員,加以培育、訓練,以提昇其外
語能力等級。
(二)編制內職務出缺,需外補人員或由現職人員陞任時,得將所需之
外語能力等級列為甄選(審)之條件,予以評選之。
(三)機關現有聘用計畫得將所需外語能力等級列入聘用人員資格條件
之一。
五、推行雙語環境業務繁重且現無外語人才之本府一級機關,得專案報准
增置一位具外語能力之聘用人員,辦理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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