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消費者物價指數查編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3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查編目的與法令依據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衡量臺北市居民購買消費物品
    及勞務價格水準之變動,查編臺北市消費者物價指數 (以下簡稱本指
    數) ,特依據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物價統計方案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指數分類:本指數除編算總指數外,另編七個大分類,四十三個中分
    類,六十個小分類指數。
三、查價項目:依照七十五年臺北市家庭消費型態,選定代表商品及勞務
    計四四一項;另顧市場上同一商品同時有多種廠牌銷售,對部分商品
    採商品群方式加以選查,實際查價項目計四七五項。
四、基期:以民國七十五年為基期,該年各月平均價格為編算指數之基期
    價格,並另編算環比指數。
五、權數:
    計算各廠牌價比平均所用權數:以各廠牌市場占有率為權數。
    計算指數所用權數:以民國七十五年臺北市家庭消費結構為權數。
六、計算公式:採用價比基期值加權算術平均式。
    採商品群方式查價之項目,應先計算各廠牌價比平均。
     Pi    ΣPik
    ── = ─── x Mok   Mok:某廠牌之市場占有率
     Po    KPok
    計算指數:
           Σ Pi/Po (PoQo)
    Ioi = ──────── x 100
              ΣPoQo
    Pi:計算期價格
    Po:基期價格
    PoQo:基期各項商品每戶每月平均消費值
七、物價調查:
(一)查價地區:以臺北市所轄行政區域內之主要零售市場為主。
(二)價格之調查與審核:依照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物價統計方案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三)查價週期:每二、五八日為查價日,每月三旬查價九次。
(四)缺貨缺價之處理:依照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物價統計方案第十二條及
      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八、價格整理與指數編算:
(一)價格整理:以簡單算術平均法計算各項商品之旬、月、年平均價格
      。
(二)指數編算:月指數以各項商品月平均價格對基期價格之價比,加權
      計算之;年指數以各項商品年平均價格對基期價格之價比加權計算
      之。
九、指數之編布:各月指數應於次月八日前編算完成,按期刊布;年指數
    隨同當年十二月指數同時刊布,提供各界參考應用。
十、本指數查編實施計畫,陳奉  行政院主計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