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編目的與法令依據: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衡量臺北市營造工程材料及勞
務價格水準之變動,查編臺北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以下簡稱本指數
) ,特依據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物價統計方案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指數分類:
(一)基本分類:本指數除編算總指數外,並分編水泥及砂石類、磚瓦瓷
窯製品類、金屬製品類、木材及其製品類、塑膠製制品類、油漆塗
料類、電梯及電氣用品類、雜項材料類及勞務類等九大分類指數。
(二)複分類:按工程種類別分編一般土木工程類及房屋建築工程所使用
材料與勞務分配值結構,選查具有代表性之建築材料項目一0一項
,勞務項目十五項。
三、查價項目:依照民國七十五年臺北市政府興建一般土木工程與房屋建
築工程所使用材料與勞務分配值結構,選查具有代表性之建築材料項
目一0一項,勞務項目十五項。
四、基期:以民國七十五年為基期,該年各月平均價格為編算指數之基期
價格,並另編算環比指數。
五、權數資料:
(一)基本分類:根據民國七十五年臺北市營造工程之一般土木工程 (含
道路、橋梁、下水道工程等) 及房屋建築工程 (含國民住宅、學校
及行政大廈等) 綜合使用之各種材料及勞務分配值為權數。
(二)複分類指數:根據民國七十五年臺北市營造工程中,一般土木工程
與房屋建築工程二大類分別使用各種材料及勞務分配值為權數。
六、計算公式:採用價比基期值加權算術平均式,公式如左:
Σ Pi/Po (PoQo)
Ioi = ──────── * 100
ΣPoQo
Pi:計算期價格
Po:基期價格
PoQo:基期營造工程所使用各種建材及勞務分配值
七、物價調查:
(一)查價地區:以臺北市所轄行政區域內,營造業所需主要勞務與建材
之大宗交易市場為主。
(二)查價基準:建材類採用大盤交易價格為準,勞務類採用營造業實際
支付勞務價格為準。
(三)價格之調查與審核:依照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物價統計方案第十三條
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四)查價週期:建材類於每旬逢四之日各調查一次,每月共調查三次;
勞務類於每月十五日調查一次。
(五)缺貨缺價之處理:依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物價統計方案第十二條及第
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八、價格整理與指數編算:
(一)價格整理:以簡單算術平均法計算各項商品之月、年平均價格。
(二)指數編算:月指數以各項商品平均價格對基期價格之價比加權計算
之;年指數以各項商品年平均價格對基期價格之價比,加權計算之
。
九、指收之編布:各月指數應於次月八日前編算完成,按期刊布;年指數
隨同當年十二月指數同時刊布,提供各界參考應用。
十、本指數查編實施計畫陳奉 行政院主計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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