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家庭勞務價格指數查編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3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查編目的與法令依據: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衡量臺北市家庭勞務價格平均
    變動,查編臺北市家庭勞務價格指數(以下簡稱本指數),特依據中
    華民國臺灣地區物價統計方案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指數分類:本指數除編算總指數外,另編六大分類及十三中分類指數
    。
三、查價項目:依照民國七十五年臺北市家庭勞務消費型態,選查代表項
    目七十二項。
四、基期:以民國七十五年為基期,該年各月平均價格為編算指數之基期
    價格,並另編算環比指數。
五、權數:以民國七十五年臺北市家庭勞務消費結構為權數。
六、計算公式:採用價比基期值加權算術平均式,公式如左:
           Σ Pi/Po (PoQo)
    Ioi = ──────── x 100
              ΣPoQo
    Pi:計算期價格
    Po:基期價格
    PoQo:基期各項勞務平均每戶每月消費值
七、物價調查:
(一)查價地區:以臺北市所轄行政區域內之主要勞務市場為主。
(二)查價基準:以訪查各勞務市場實際消費者服務收取之價格為準。
(三)價格之調查與審核:依照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物價統計方案第十三條
      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四)查價週期:每旬逢二、五、八日為查價日,每月共調查九次。
(五)缺貨缺價之處理:依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物價統計方案第十二條及第
      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八、價格整理與指數編算:
(一)價格整理:以簡單算術平均法計算各勞務價格之旬、月、年平均價
      格。
(二)指數編算:月指數以各項勞務月平均價格對基期價格之價比,加權
      計算之;年指數以各項勞務年平均價格對基期價格之價比,加權計
      算之。
九、指收之編布:各月指數應於次月八日前編算完成,按期刊布;年指數
    隨同當年十二月指數同時刊布,提供各界參考應用。
十、本指數查編實施計畫陳奉  行政院主計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