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類一條鞭主管機關之人力管
理,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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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類一條鞭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資訊局、法務局、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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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一條鞭主管機關,應就業務權責界定本府各機關類一條鞭人員之職
務並造冊列管。有關類一條鞭人員之任免遷調、培育訓練及獎懲考核
依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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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一條鞭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任免遷調事項:
(一)簡任職務: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簡任人員遴選作業原則」
辦理。
(二)免經甄審(選)職務: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規定免經甄審
(選)之職務,由出缺職務機關之一級機關首長會商類一條鞭
主管機關首長辦理。
(三)應經甄審(選)職務: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應辦理甄審(選)之
職務,用人機關應洽類一條鞭主管機關,研議是否於提報甄審
委員會前辦理面試,類一條鞭主管機關得派業務單位人員參加
。
(四)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跨機關遷調之類一條鞭人
員,得以「現職人員商調表」(如附件)辦理,並應經類一條
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遷調。
(五)本府各機關人員於調任(離)類一條鞭職務時,應同時副知類
一條鞭主管機關,俾利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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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一條鞭主管機關得辦理下列培訓事項:
(一)就各該專業核心業務項目,發展應具備之專業核心能力,並據
以規劃實體課程、數位課程、舉辦專題講座或實施業務觀摩等
訓練。
(二)建立以職能為導向之訓練課程模組,並規定所屬擬任、新任或
現任人員須於任職前(後)一定期間內至少須完成一定比例之
訓練課程,以確保具備相當之工作適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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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一條鞭主管機關得辦理下列獎懲考核事項:
(一)視需要訂定平時考核標準(表),遇有具體重大優劣事蹟,得
即時通知各該人員服務機關,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作業。
(二)每年得就類一條鞭人員辦理工作績效考核,並於年終前提供各
該服務機關作為辦理各該人員年終考績(核、成)之重要參據
。
(三)得訂定績優類一條鞭人員之獎勵措施,明確規範相關評選作業
原則、程序、獎勵額度及所需經費來源,發給禮品(券)者,
應參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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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類一條鞭主管機關應依本原則修、訂類一條鞭相關規定並簽報市長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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