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計畫大綱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依據中央有關訓練規定配合市政建設及發展需要。

二、目的:
  (一)介紹現代行政管理方法,建立市政經營概念,瞭解市政發展方向
        。
  (二)灌輸科技新知,溝通市政意見,發揮共同參與及整體功能。
  (三)強化績效概念,培育規劃能力,提高專業知識及作業水準。
  (四)陶冶品德節操,端正心態意識,培養守法負責精神及榮譽感。

三、訓練目標:
  (一)全員訓練,分梯次實施。
  (二)階段訓練,依層次循序調訓。

四、訓練區分:
  (一)基礎訓練:以五職等以下相當職位人員為對象。
  (二)專業訓練:以六至八職等與相當職位及各類專業人員為對象。
  (三)管理訓練:以九至十一職等及相當職位人員為對象。

五、訓練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培養正確服務觀念、態度、充實工作知能、熟習業
        務法令及工作方法。
  (二)專業訓練:提高專業知能水準,熟習業務法規、講求科學辦事方
        法,鼓勵研究創新。
  (三)管理訓練:增進領導統御方法、加強協調溝通,瞭解施政方針與
        市政建設重點,統一觀念與做法,發揮市政建設功能。

六、課程配置:
  (一)訓練課程,宜依據上級指示訓練重點,並配合本府各單位實際需
        求,綜合研討,必要時輔以各單位訓練需求調查,作為研訂計畫
        之依據。
  (二)課程配置比例:
        1.基礎訓練:一般課程以20─30%為原則,專業課程以70─80%
          為原則。
        2.專業訓練:一般課程以20─30%為原則,專業課程以70─80%
          為原則。
        3.管理訓練:一般課程以30─40%為原則,專業課程以60─70%
        為原則。

七、訓練時間,基礎訓練,專業訓練,以一─四週;管理訓練以一─二週
    為原則。

八、訓練方式:以住班訓練為原則,唯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在遷入新
    址前,得酌情採通勤方式。

九、其他事項:年度召訓人數,班別(期),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
    依據業務需要,召訓最高容量、設施,釐訂計畫報府核定後實施。至
    其他專業訓練機構,應比照本大綱訂定年度訓練計畫,報府核備後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