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代理訴訟人員獎金發給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所稱「代理訴訟人員」,指受本府委任代理本府進行民事訴訟
    ,及參與該項訴訟有關業務之本府所屬人員。

二、代理訴訟人員,於訴訟終結,確定全部或部分勝訴,對本府私法上權
    利之取得、維護或處分,具有重大貢獻或功績者,得發給新臺幣壹千
    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之獎金,但代理案件特別繁鉅者,得視訟案之經
    過及權益之現值;按特案核獎;其內容簡易,訴訟過程單純或專責辦
    理訴訟業務人員則不核獎。

三、代理訴訟人員獎金,以「案」為單位。視訴訟之內容、過程、時間,
    勝訴後對本府之貢獻(功績),代理人數,及其他有關因素等,由案
    件之主管機關切實審核,擬議給獎金額,專妹報府核定後再行發給。

四、依本要點核定之獎金,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發給,所需經費在各機
    關相關經費項下列支。

五、代理訴訟人員,已依考績法規有關規定予以獎勵者,不再發給獎金;
    已發給獎金者不再予其他獎勵。

六、關於刑事案件涉及機關連帶賠償責任,因當事人無罪判決確定,而免
    除機關連帶賠償責任者,除已以公費委請律師者外,其有功(貢獻)
    人員準用本要點予以適當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