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知能補充訓練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遵照行政院75.09.11臺七十五人政參字第三0七八六號函頒「行政院
    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知能補充訓練實施要點」辦理。

二、訓練目的:
  (一)傳授業務有關之新學識、新技術或親歡念,以促進業務革新、進
        步。
  (二)溝通政府新頒有關業務之法令規章及作業之原理原則與方法程序
        等;以利各項改進措施之推行。
  (三)增進一般性學能、更新觀念作風,以適應時代環境變遷需要。

三、訓練區分及對象:
  (一)專業性知能補充訓練:以各機關中高階層管理人員為主要對象。
  (二)業務性知能補充訓練:以各機關負責推行或需適用新法規之人員
        為對象。
  (三)一般性知能補充訓練:以學校畢業十年以上,最近五年內未曾接
        受訓練之人員為對象。

四、訓練權責及方式: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應依據業務特性,採取下列措施:
        1.辦理專題演講討論會:聘請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或企業界經營
          著有績效之專家,或曾派赴國外研習之同仁,就國內外學術新
          知、個人研究成果、經營理念,作專題演講或報告,時間為二
          小時以上至一天。
        2.辦理業務研討會:不定期召集機關同仁就業務上有關問題,例
          如如何簡化法令、縮短作業程序,改進作業方法、提高行政效
          率,舉行業務研討會共同討論,集思廣益。
        3.舉辦法規測驗:就業務上適用之法令及新頒法規,每年定期實
          施測驗,分別由主管人員命題,以促使同仁研讀法令,加深法
          令之熟悉與瞭解。
        4.辦理專書研讀座談會及心得寫作競賽:選擇具有參考價值之著
          作,或配合「全國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注意事頁」每年所選定之
          專書,由各機關視經費情形酌量購發同仁研讀,利用各重集會
          時間舉行座談,研討其內容,及指定人員提出心得報告,並依
          規定舉辦心得寫作競賽,擇優予以獎勵。
        5.辦理短期講習:配合新頒法令或重大業務之執行,使參與人員
          熟悉法令內容、操作方法、勤務範圍,各機關應自行舉辦或協
          調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舉辦短期講習或業務演練操作,如「
          新制營業稅講習」、「新制人事法令講習」........等,其時
          間為半天以上,一週以內。
  (二)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
        1.辦理專題講座:聘請學者、專家傳授新觀念、新知識,或介紹
          國內外學術機構、個人最新研究成果。聽講對象為本府所屬各
          機關第八職等主管及第九職等以上(含相當職位)人員,其時
          間為二小時至一天。
        2.開辦短期講習班次:依據本府所屬各機關訓練需求,辦理短期
          講習,聘請專家學者及具有實務經驗人員傳授新知識、新技術
          或講解新法令、新業務,其時間在半天以上,一週以內。
        3.在其他訓練班次內,列入知能補充課程施教。
  (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工訓練中心、臺北市銀行行員訓練委員會及
        本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職工訓練班應比照前項方式辦理。

五、訓練經費:執行本計畫所需經費,在各訓練及各機構相關經費項下支
    應。

六、執行與考核:各機關及各訓練機構應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
    人員知能補充訓練實施要點」及本計畫之規定,列為年度重要工作,
    積極規劃實施,並納入年度訓練計畫辦理,於每年六月底以前將年度
    辦理情形及成果,填具「辦理知能補充訓練情形及成果陳報表三份報
    府(格式如附件,二級以下機關由主管之一級機關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