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參加守望相助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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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員工為民表率踴躍參加守望相助工作,以維護本市治安,
    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應利用適當時機,宣導本府推行守望相助之意義與正確做法,
    即使同仁熱心參與。

三、參加守望相助,以居住本市區內,自願參加為原則。

四、參加守望相助之方式分為參加勤務區之夜間巡邏工作及社區警民合作
    維護治安推行委員會二種,依個人意願選擇參加。

五、參加夜間巡邏工作一次以四小時為原則,退勤後得在一個月內補行休
    息半天。其夜間所必需支給之費用,由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局)
    依現行規定辦理。

六、參加守望相助之工作重點如左:
  (一)參加警民合作維護治安推行委員會者,應主動參與當地守望相助
        各項活動。所居住地區居民發生糾紛時,並應利用本身熟知公務
        法令,設法排難解紛,且主動協助政府推行各項政令宣導。
  (二)參與夜間巡邏工作,應注意觀察勤務區周遭環境,發現可疑之人
        、事、物、時、地,應密以電話或密告函告知當地派出所,如有
        重大犯罪跡象可逕撥一一0電話報警臺處理。
  (三)在任何時間或地點發現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依當時情況在許可範
        圍內,得逕行逮捕或協調附近民眾協助逮捕,報警移送法辦。

七、六樓以上之高樓或社區尚未成立守望相助組織者,警察局所屬各分局
    應主動邀集居住在轄區內之各機關員工,熱心公益人士,籌組管理委
    員會或社會守望相助委員會,以落實警勤區治安基礎。

八、各機關員工參加守望相助之組訓工作,由警察局所屬各分局,配合年
    度守望相助管理(巡守)員之組訓,定期辦理之,參加訓練期間,由
    各服務機關核給公假。

九、參加守望相助工作表現優異或因而破獲重大刑案者有功績者,除由警
    察局依規定發給獎金外,並得循行政系統報請本府核予行政獎勵或表
    揚。

十、本府各機關員工參加夜間巡邏次數達五次者,得予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