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技工、工友、駕駛訓練執行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建立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及駕駛之正確工作觀念、服務態度
    、工作技巧及專業技術,特訂定本規定。

二、對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
    學校技工、工友、駕駛。

三、方式:
  (一)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公訓處)辦理部分:由公訓處列
        入年度訓練計畫講習班次辦理一般性講習,各機關學校應依照規
        定遴派人員參加,講習期間三日,屆時由公訓處辦理調訓事宜。
  (二)各機關自行辦理部分:除參加公訓處辦理之一般性講習班次外,
        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及辦公場地情形自行辦理專案講習,專
        案講習每年不得低於二小時。

四、課程內容:
  (一)工友管理要點及相關法令。
  (二)機關安全維護。
  (三)公務文書機密維護及電腦操作。
  (四)環保衛生及消防常識。
  (五)工作方式、服務態度、禮儀規範、說話技巧、壓力調適、情緒管
        理。
  (六)永續發展、性別主流、全民國防教育、消費者保護、生物多樣性
        、資安教育等。
  (七)勞資關係及倫理。
  (八)第二專長訓練。
    課程與師資由公訓處視實際需要調配、延聘專家或深具研究人員擔任
    ;各機關自行辦理之專案講習,得參照上開課程,以安排專題演講、
    錄影帶教學、實地演練等生動活潑之方式行之。

五、經費:
  (一)公訓處辦理部分:列入年度訓練計畫預算支應。
  (二)各機關自行辦理部分:由各機關在相關經費項下自行調整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