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優秀工友表揚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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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負責盡職服務熱忱之工友,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
    校)技工、工友及駕駛。

三、擔任各機關學校工友三年以上,且在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內有下
    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推薦為優秀工友:
  (一)負責盡職,服務認真,有具體事實。
  (二)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
  (三)操守廉潔,足資表率。
  (四)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  對
        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五)對上級交辦或委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六)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為優秀工友: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曾列丙等。

五、各機關學校擬推薦之優秀工友,應經各機關學校考績(核)委員會依
    規定條件確實評審。

六、各一級機關(含各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就各機關及所
    屬機關學校前一年內符合表揚條件者審核完成,並檢附有關資料連同
    建議表一份(格式如附件)報本府核辦。

七、每年優秀工友以不超過三十名為原則,於公開場合中頒發獎牌一面及
    給予公假五日,另得發給獎金。如經推薦未獲當選者,由各機關學校
    自行於公開場合中表揚。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度請畢。

八、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對所遴薦人員,於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
    應隨時函知本府;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各機關遴薦人員獲選為優秀工友,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薦機
    關報請本府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牌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
    之公假不予實施,有關人員依情節予以議處。

九、辦理優秀工友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