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二)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三)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員工訓練實施要點。

二、目的:
    配合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推動組織改造,及因應本府各機關
    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變動時,辦理公務
    人員移撥安置作業,協助其對新任工作之適應與發展,使其順利轉換
    職務職系或轉任新職,以達到適才適所、培育人才之目標,俾有效運
    用人力。

三、施訓對象:
  (一)因各機關學校組織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
        撥安置至其他機關學校,其新任職務職系或工作,與原任職務職
        系或專長不符之公務人員。
  (二)因各機關學校業務變動,須調任其他職務職系工作,與現任職務
        職系或專長不符之公務人員。
  (三)因各機關學校輔助單位公務人員比例超過規定比例,須由輔助單
        位人力轉換至業務單位人力者。
  (四)因配合各機關學校業務發展需要,擬指派擔任新增業務之公務人
        員。

四、辦理權責及內容:
  (一)各機關學校為因應組織調整或業務變動,涉及公務人員移撥安置
        或職務職系調任時,得視業務情形及實際需要,規劃辦理專長轉
        換訓練,使公務人員取得新任工作專長,惟必要時得由本府所屬
        一級機關統籌辦理。
  (二)為推動組織改造,儲備公務人員專業知能,各機關學校得依實際
        需要,參考新設機關學校職掌或新增業務內容,規劃辦理各類相
        關專業訓練課程。
  (三)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及審酌公務人員意願,優先選送輔助單
        位人員轉換為業務單位人力者,及配合未來組織調整或業務變動
        ,移撥或調任職務職系與現有專長不符者參訓。

五、訓練方式、期程及證明文件發給:
  (一)各機關學校除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薦送公務人員至大專
        校院進修學分,且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相關規定取得擬任職
        務職系專長外,並得依下列方式辦理訓練:
        1.自行設班:各機關學校得自行依各職組、職系所需之工作專長
          規劃課程內容,並得以集中式或分散式課程方式辦理。
        2.委託訓練:由各機關學校視業務需求,納入訓練計畫,並委託
          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公訓處)或其他有關訓練機關
          (構)辦理。
        3.數位學習:由各機關學校自行開辦或委託公訓處等有關訓練機
          關(構)運用數位化學習平台,依各職組、職系所需專長,規
          劃開設相關網路學習課程。
  (二)訓練期程由各機關學校依業務需要及實際情形訂定之。
  (三)各施訓機關(構)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應依權責評定成績、登
        錄學習時數及發給訓練及格證明文件,送由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
        學校據以辦理相關銓敘審定事宜。

六、專長取得:
  (一)公務人員在本機關學校任職滿三年,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
        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知能足以勝任,繳有機關證明文件,且曾
        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專業科目,或最近五年內接受與
        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教育訓練,合併專業訓練課程達一百八
        十小時,或專業科目達十學分,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取得本機關學校職務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之非
        技術類職系職務之職系專長。
  (二)公務人員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專業科目,或最近五
        年內接受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教育訓練,合併專業訓練課
        程達三百六十小時,或專業科目達二十學分,依現職公務人員調
        任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取得相關職務職系專長。

七、經費來源:
    各機關學校辦理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及人事處年度相關預
    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