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績效獎金支給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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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員工士氣及工作熱忱,對
    有具體績效或重大貢獻之員工或團體予以即時獎勵,特訂定本支給要
    點。

二、適用對象:
    (一)個人: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員工。
    (二)團體:前款機關(構)學校之一、二級單位(如科、組、股、
          課等)、任務編組或跨局處團隊等。

三、經費來源:於市長特別費可運用之額度內,核給適度獎勵。

四、辦理時間:
    (一)每季辦理1次,除104年於7、10、12月初召開會議審查外,自1
          05年起每年於3、6、9及12月初召開會議審查。
    (二)遇特殊優良事蹟或重大功績時,得隨時辦理。

五、獎金發給種類、數額及分配方式:
    (一)種類:個人績效獎金及團體績效獎金。
    (二)數額:個人獎勵以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為上限,團體獎勵
          則以不超過五萬元且分配人數不超過30人為原則,審查小組得
          彈性調整獲獎個人(單位)數及頒發獎金數額後簽報市長核定
          。
    (三)分配方式:團體績效獎金應依各核心業務人員主要貢獻度分配
          以達差異化,且績效獎金與貢獻度間應具連結性。
    (四)獲獎個人及團體於不超過市長核定之獎金額度內得另以餐敘方
          式辦理。

六、審核原則:有下列卓越事蹟之一者,得即時發給獎金:
    (一)對於主辦業務或推動本府策略性施政目標,具特殊優良表現或
          績效顯著。
    (二)適時消弭意外事故、搶救重大災害或偵破重大刑案,處理得宜
          ,使本府或市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
    (三)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為本府爭取重大利益
          或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四)對於重大專案,提出適宜解決方法,並於時間急迫下提前於指
          定時限內達成專案目標。
    (五)對於與市政業務有關學術、出版專書或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
          責機關評選(審)為績優或成績卓著。
    (六)其他經認定具有創新、特殊優良事蹟或重大功蹟,且足堪表揚
          。

七、提薦方式:市長交議,或由本府副秘書長以上人員推薦、各機關(構
    )自行遴薦及由審查小組舉薦。其中各機關(構)自行遴薦部分,係
    由各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首長擇優遴薦並填報具體績效或重大貢
    獻遴薦表(如附表)後報府審查。

八、審查程序: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邀集 3位副秘書長、本府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人事處處長及市長室派員共同組成審查小組辦
    理,另由本府人事處(考訓科)負責相關幕僚作業。

九、表揚方式:由市長於市政會議前頒給獲獎之個人或團體獎狀乙幀及獎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