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重大災害補助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因火災、風災、地
    震、水災及其他重大災害致住屋受損申請補助,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申請重大災害補助者,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經本府核
    定有案之約聘(僱)人員及核派有案之臨時編制人員為限。

三、重大災害補助基準如左:
  (一)自有住屋並有居住事實者:
        1.房屋全倒或全毀者:
          新臺幣十萬元。
        2.房屋半倒或半毀者:
          新臺幣五萬元。
        3.房屋屋頂全毀或淹水在一百五十公分以上者:
          新臺幣三萬元。
        4.房屋屋頂半毀或淹水在一百公分以上者:
          新臺幣二萬元。
        5.房屋淹水在五十公分以上者:
          新臺幣一萬元。
  (二)借用或租用公有或他人所有合法房屋(含地下室)並有居住事實
        者,依前款基準減半補助。
  (三)惟一自有住屋但未有居住事實者,依第一款基準減半補助。
    前項自有住屋,係指員工本人或配偶所有(含共有)之合法房屋(含
    地下室)。

四、親屬同為公教員工,對同一事實及房屋申請重大災害補助者,以一份
    為限。同一事實及房屋已經政府其他類似災害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
    點申請補助。

五、申請重大災害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檢附戶籍所在地
    、居住地村里長或警察派出所簽章證明之災害情形調查表(如附表二
    )向所服務機關學校申請。

六、重大災害補助之申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不予
    補助。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延誤申請期限者,不在此限
    。

七、重大災害補助由服務機關或學校查證屬實後發給。

八、申請重大災害補助,如有謊報災情或偽造證件情事,除追回已發之補
    助費外,並依法議處,有關審核人員,應負審核不實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