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新建首長宿舍管理作業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97年12月30日本府新修訂「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訂
    定本作業原則。

二、目的:為有效統籌辦理本府新建首長宿舍之分配、管理作業為目的。

三、適用時機:本作業原則適用於本市中山北路二段四十四巷25號、27號
    首長宿舍完工前後,有關宿舍分配、搬遷及首長進駐後管理作業。

四、適用對象:「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首長。

五、進駐前整備事項:
  (一)宿舍需求調查:管理機關於宿舍完工前 3個月內,完成各機關首
        長需求調查,並於調查完 1個月內,通知需求機關人事機構轉知
        首長(派員)參與宿舍分配會議。
  (二)宿舍分配:
        1.召開說明會議:首長宿舍基本介紹、說明首長宿舍借住經費分
          擔原則、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以及首長宿舍分配作業方式。
        2.公開抽籤:於說明會議後逕行抽籤分配:
         (1)本府府層級以上長官,得優先彈性調配。
         (2)依本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規定順位,逐一完成全部申請借住
            首長抽籤作業。
         (3)抽籤當時因故未能出席會議首長(代表),一律由管理機關
            代抽。
        3.結果公告:於抽籤結果逕於會場公告,並另以書面通知借住首
          長之服務機關,於文到一週內以書面回覆管理機關是否進駐;
          如非係特殊因素未能於期限內回覆者,以棄權論,如需遞補則
          按原抽籤結果依序辦理。
        4.家具分配:本府原首長宿舍室內合於使用年限之家具,仍由新
          申請在案之原借住首長繼續使用,並得於使用年限超過時優先
          向管理機關申請汰換。

六、進駐時整備事項:
  (一)宿舍搬遷準備:由本府人事處住福會統一搬遷宿舍內本府所提供
        之公有大型家具、家電設備,並於 1個月前確定搬遷日期後,隨
        即以書面通知借住首長之服務機關,如於本府統一搬遷之日未克
        配合搬遷完畢者,則由借住首長之服務機關庶務單位協助首長於
        統一搬遷之日後 1個月內完成搬遷作業。
  (二)宿舍搬遷:於統一搬遷當日,本府所提供之公有大型家具、家電
        設備由本府人事處住福會搬遷到戶後,由借住首長之服務機關庶
        務單位負責後續搬移、清點,並負責擺放於首長指定位置。

七、進駐後管理事項
  (一)借用期限:首長借用宿舍,以任本職期間為限;離職時,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二)費用分擔:按前開要點第五點規定,摘列如下:
        1.公費負擔:借用期間之保險、租金、大樓管理費、本府提供之
          公有家電用品、家具之維護及更新費用,由本府人事處編列相
          關預算支應。
        2.借用首長負擔:首長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含申請
          費用)、電視收視(含申請費用)或其經常性消耗性費用(如
          燈管、熱水器電池等),以及因使用不當致損壞家具設備,應
          予負責修復或賠償。
        3.其他費用:以上未列舉項目費用,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無
          相關法令規範,得按費用實際使用內容,由借住首長之服務機
          關與管理機關(本府人事處住福會)協商決定應付費用之責任
          。
        4.宿舍使用費:首長借用宿舍,除由服務機關依行政規定將原已
          併入薪俸之房租津貼按月如數扣回外,應按月再繳交宿舍使用
          費 700元,由借住首長之服務機關扣收後逕依程序解繳市庫。
  (三)經費分攤例外規定:本府實施用人費率機關(如臺北大眾捷運公
        司、自來水事業處)負責人使用首長宿舍所應負擔經費,另依合
        約內容辦理,不適用前開經費分攤原則。

八、作業分工:
  (一)人事單位:負責首長進駐首長宿舍前後之協調聯絡事宜。
  (二)庶務單位:負責首長進駐首長宿舍前後,有關首長物品(含所協
        助購買之首長私人物品)清點、搬移、擺放定位,以及首長宿舍
        租賃訂約、公證等應付費用扣繳、支應等事宜。
  (三)其他未竟相關分工事宜,請機關首長另行指派適任單位負責。

九、本作業原則未規定事項,依本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十、本作業原則得視需要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