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建或改建公教住宅之配售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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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或就地改建之公教住宅,其配售順序如左:
(一)第一順序:就地改建基地內,合於規定之配借住戶。
(二)第二順序:各機關學校員工服務本府滿五年,無臺北市政府公教
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第三點第一項所定左列各款情形之一,且
其本人、配偶、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房屋者。
1.曾獲本府建屋貸款或代建房屋貸款購置住宅者。
2.曾由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
3.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或房屋及基地者。
4.留職停薪、待命進修或因案停職者。
改建之公教住宅於配售合於第一順序規定之配售住戶後,得先提撥十
分之一配售「騰空標售」戶,並以本府對騰空土地需求之緩急決定配
售之優先順序,由本府財政局通知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
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依規定辦理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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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第二順序申請配售之員工,由住福會按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申
請人數,依據可配售戶數分配各官等之配售比例配售之。
教師列薦任比例計算,技工、司機、工友列委任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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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官等間之配售人員順序,依輔購住宅計點標準配點表辦理,總績點
相同者,以服務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年資長者優先,年資相同者,則以
職等高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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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福會辦理配售作業前,應將住宅之位置、面積、樓層、房地總價、
優惠條件及應遵守事項等,函送本府一級機關及直屬機關轉知所屬員
工,並定期開放住宅,供員工實地參觀,配售原配借住戶部分,由住
福會逕行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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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配售住宅員工應填具申請配售表送服務機關,經本府一級機關及
直屬機關審核後,將申購統計表二份送住福會。
原配借住戶申請配售表逕送住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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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一級機關及直屬機關,依可配售戶數,提出不超過配售戶數,面
積點較高之申請人數及其表件、名冊函送住福會,申住福會就本府所
屬機關之全部申請人數,按積點順序列冊,函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查證各申請員工、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確無自有房屋後,依
程序辦理配售。
住福會應依申請配售人數及可供配售之住宅戶數,提出配售案,於簽
奉核定後,函知本府一級機關及直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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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售之樓層及位置,除左列規定得優先選擇外,餘均公開抽籤決定。
(一)原配借住戶住一樓或原眷舍為平房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
款、第八款及第十二款以外各款所定情事,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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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各項表冊格式,由住福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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