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市有房地新建或改建公教住宅配售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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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建或改建公教住宅之配售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建或就地改建之公教住宅,其配售順序如左:
  (一)第一順序:就地改建基地內,合於規定之配借住戶。
  (二)第二順序:各機關學校員工服務本府滿五年,無臺北市政府公教
        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第三點第一項所定左列各款情形之一,且
        其本人、配偶、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房屋者。
        1.曾獲本府建屋貸款或代建房屋貸款購置住宅者。
        2.曾由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
        3.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或房屋及基地者。
        4.留職停薪、待命進修或因案停職者。
    改建之公教住宅於配售合於第一順序規定之配售住戶後,得先提撥十
    分之一配售「騰空標售」戶,並以本府對騰空土地需求之緩急決定配
    售之優先順序,由本府財政局通知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
    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依規定辦理配售。

三、以第二順序申請配售之員工,由住福會按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申
    請人數,依據可配售戶數分配各官等之配售比例配售之。
    教師列薦任比例計算,技工、司機、工友列委任比例計算。

四、各官等間之配售人員順序,依輔購住宅計點標準配點表辦理,總績點
    相同者,以服務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年資長者優先,年資相同者,則以
    職等高者優先。

五、住福會辦理配售作業前,應將住宅之位置、面積、樓層、房地總價、
    優惠條件及應遵守事項等,函送本府一級機關及直屬機關轉知所屬員
    工,並定期開放住宅,供員工實地參觀,配售原配借住戶部分,由住
    福會逕行函知。

六、申請配售住宅員工應填具申請配售表送服務機關,經本府一級機關及
    直屬機關審核後,將申購統計表二份送住福會。
    原配借住戶申請配售表逕送住福會。

七、本府一級機關及直屬機關,依可配售戶數,提出不超過配售戶數,面
    積點較高之申請人數及其表件、名冊函送住福會,申住福會就本府所
    屬機關之全部申請人數,按積點順序列冊,函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查證各申請員工、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確無自有房屋後,依
    程序辦理配售。
    住福會應依申請配售人數及可供配售之住宅戶數,提出配售案,於簽
    奉核定後,函知本府一級機關及直屬機關。

八、配售之樓層及位置,除左列規定得優先選擇外,餘均公開抽籤決定。
  (一)原配借住戶住一樓或原眷舍為平房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
        款、第八款及第十二款以外各款所定情事,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者。

九、本要點各項表冊格式,由住福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