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動員月會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3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本府動員月會每月舉行一次。

二、本府舉行動員月會時,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均須出席,如確因公不克
    出席,應指派副首長或職務代理人參加。

三、各機關應就規定人數派員輪流參加,並須以編制內人員及當日確能出
    席者為原則,嚴禁以工友頂替。

四、各一級機關應指派七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人員擔任領隊,並配帶領隊
    證,負責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出席人數之清查,遲到早退之登記,會場
    秩序之維持等,發現本機關人員瞌睡、坐姿欠莊重等行為時,應即予
    勸導或糾正。出席人數較多之機關,尚得視事實需要,設定連絡員若
    干人,協助領隊執行上開事宜。

五、出席人員一律憑出席證,提前十分鐘進入會場,對號入座保持肅靜,
    並接受本府工作人員及各該機關領隊人員之督導。

六、訓詞讀畢後,應帶出會場、妥慎處理,不得留置原座位或隨意拋棄。

七、禁止攜帶兒童及其他有礙觀瞻之物品進入會場,並不得中途退席或在
    會場中隨便走動。

八、遲到、早退、缺席及不遵守會場秩序人員,除由各機關領隊人員登記
    ,簽報首長酌情議處外,本府人事處另指派人員實施抽查。

九、會場進出口除由警察人員維持秩序外,另由本府人事處派員照料,如
    有遲到早退者,並予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