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標:
(一)提升服務效能,達到行政革新要求,有效維持競爭力。
(二)適應週休二日制要求,兼顧人員上班與機關服務需要。
(三)擴大便民服務,加強自動化服務設施,俾利民眾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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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原則:
(一)配合全國性政府機關維持原有服務時數,逐步推動達到每週上班
五日之要求。
(二)在現有人力下辦理,不得因而請求增加員額,但必要時得採彈性
差勤管理或其他彈性用人措施辦理。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四)配合中央權責機關對紀念日調移放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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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體作法:
(一)與市民權益相關之為民服務機關週一至週五每日服務時數應至少
維持八小時,週六服務時數應至少為四小時;或一週服務總時數
至少為四十四小時,其人員仍依規定每月二次週休二日之原則採
輪班、輪休或其他方式處理,而人力調度由各機關依業務性質,
以不減少對民眾服務時間為原則,彈性規定上班時間或研擬彈性
因應措施,如輪班、輪休等制度方式。
(二)各機關加強充實自動化設備,彈性化設計,如透過二十四小時語
音服務、電腦網路服務等,擴大便民服務,減少市民洽公不便,
有效達成行政效能。
(三)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目前已採行輪班或其他方式,實施每週六
日或七日服務之機關,仍應繼續維持。
(四)需全國一致或跨縣市聯線之業務,如戶政、金融、教育、監理等
業務,各相關機關務需及早與中央、省市或相關公會協商共同作
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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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市立各級學校自八十七年二月一日)實
施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制,應落實職務代理制度,以維持公務推行與服
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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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構)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參酌本實施計畫,自行
另定具體計畫並副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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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立各級學校部分,由本府教育局另行統籌規劃辦理,訂定具體計畫
並副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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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若有特殊困難之機關(構),可將因應措施癥結問題專案報府,由本
府人事處邀集有關單位共同協商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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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及托兒所部份,應於本(八十六)年十二
月底前,將因應措施公告;本府為民服務機關(構)需於本(八十六
)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為民服務調整事項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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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新聞處加強宣導,以期民間各業及民眾能予以配合,並請各機關
學校應積極配合宣導,以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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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並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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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銜)實施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制服務業務項目、服務日│
│數及上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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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名稱│業 務 項 目│服務日數│上班方式│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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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 人事主管:
備註:
一、本表請依服務日數多寡依序排列,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延長。
二、各機關實施後,本表內容如有異動,請隨時送府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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