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職務代理案件核辦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職務代理
    核辦權責,以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各機關(構)學校職務由現職人員代理之核辦權責規定如下:
  (一)代理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首長職務:
        1.因差假代理,併同於首長差假單之職務代理人欄內載明職稱、
          姓名,報府核准。
        2.因停職、休職、奉准保留職缺、出缺職務等代理,專案報府核
          准。
  (二)代理二級機關首長職務:
        1.出缺職務之代理,由一級機關(構)轉陳本府核准。
        2.其餘事由之代理達一個月以上者,由一級機關(構)轉陳本府
          核准;未達一個月者,由一級機關(構)自行核辦。
  (三)代理各級學校校(園)長職務,除大學校長職務出缺之代理,由
        教育局轉陳本府核准外,餘均由教育局自行核辦。
  (四)代理二級機關(構)及學校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主管職務一個月
        以上者,應報由一級機關(構)核准。如因業務需要,除副首長
        及幕僚長外,得由各一級機關(構)再授權所屬各機關(構)學
        校自行核辦。
  (五)第一款至第四款以外現職人員之代理,由各機關(構)學校自行
        核辦。

三、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出缺職務由現職人員代理者,除有各機關職務
    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延長代理情形
    者,應由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轉陳本府核辦外,餘由各機關(構
    )學校,依相關規定自行核辦。

四、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人員除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外,並另依其專屬
    人事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