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各機關學校聘用及約僱人員
(以下簡稱聘僱人員)之人力運用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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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
員。
(三)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人員:
1.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育嬰留
職停薪實施辦法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進用之聘僱
人員。
2.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辦法」及訓練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一個
月以上,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進用,
辦理所遺業務之聘僱人員。
3.依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依第一款、第二款或
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進用之人員,於產前假、娩假、因安胎事
由請假及流產假期間)進用之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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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僱人員公開甄選程序規範如下:
(一)辦理單位:
1.年度計畫聘僱人員:應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
服處)辦理公開甄選。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用人機關
學校自行辦理公開甄選。
(1)聘僱用期間未滿一年之短期聘僱人員(不含可於次年度繼
續聘僱用人員)。
(2)本府專案核准由機關學校辦理公開甄選之聘僱人員。
(3)因須符合進用比率,控留職缺進用身心障礙或原住民族聘
僱人員。
2.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人員:由用人機關學校自行辦理公開甄
選。
(二)辦理程序:
1.就服處辦理公開甄選:
(1)由該處依「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就業甄選作業要點」及相關
規定辦理。
(2)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
倍。
2.各機關學校自行公開甄選:
(1)各機關學校應本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甄選方式
由各機關學校依業務需要或工作性質自行決定,並由各機
關學校首長指定三至九人組成甄選小組評選。小組成員應
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為該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
組成之甄審委員會委員;未組成甄審委員會者,得改由考
績委員會委員擔任。
(2)職缺上網公告期間至少七日以上。
(3)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
倍,候補期間為六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職缺上網公告應同步刊登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
機關徵才系統」及「臺北市政府機關學校求職徵才網」等
網站。
(5)各機關學校自行公開甄選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人員作業流
程圖由本府人事處另訂之。
(三)備取人員遞補職缺範圍:
1.就服處辦理公開甄選:備取人員限於擔任同屬原公開甄選或
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且屬由就服處辦理公開甄選之
年度聘僱職缺。
2.各機關學校自行公開甄選:備取人員限於擔任同屬原公開甄
選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且屬得由機關學校自行公
開甄選進用之聘僱職缺,年度計畫及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職
缺備取人員不得混用。
(四)各機關學校有同一職務編號或同一人之職務,原以公開甄選方
式進用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人員者,依規定辦理延長代理或續
聘僱(即聘僱期間不中斷)時,為簡化行政程序,並利業務推
動,倘經考核結果成績優良,得繼續代理,毋須再辦理公開甄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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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利機關用人彈性及時效,各機關學校得自行衡酌,就聘僱人員資格
條件、進用期間之工作績效,秉用人公正原則依機關內部管理規定,
進行下列改聘僱程序,免經前點公開甄選程序:
(一)就服處甄選之現職年度聘僱人員改聘僱為本機關學校其他年度
聘僱職務人員。
(二)各機關學校自行公開甄選之現職年度聘僱人員改聘僱為本機關
學校其他自行公開甄選之年度聘僱職務人員。
(三)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人員改聘僱為本機關學校其他職務代理性
質之聘僱人員。
前項現職聘僱人員改聘僱應受限於人員類別,聘用人員職缺僅得由現
職聘用人員改聘;約僱職缺亦僅得由現職約僱人員改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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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僱人員之資歷應符合其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定資格條件,並
應依規定簽訂契約書,忠實履行契約義務,契約未規定事項悉依本要
點、各該用人機關學校或統籌由各該一級機關訂定之考核規範及其他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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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聘僱人員之進用及管理,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聘用人員應以專業性、技術性,約僱人員應以事務性及簡易性
業務需要為基礎,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應檢討不再
續聘僱。
(二)對於長期以聘僱人員辦理之業務,應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
如屬經常性業務者,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
(三)不得以續聘僱為考量,延長計畫期程或另訂性質相似之新計畫
。
(四)各機關聘僱人員應確實辦理原核定計畫所列擔任工作內容,不
得逕自調整移作他用或借調至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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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聘僱人員於聘僱契約有效期間,依法應徵服兵役者,應申請留職停薪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聘僱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逾其聘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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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進聘僱人員之報酬薪點,依其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列薪點範
圍內最低薪點起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中央訂有規範得採計擬任職務相關年資或工作經驗。
(二)因業務需要採計擬任職務相關年資或工作經驗。
前項但書情形,各用人機關學校應由首長指定三人以上人員組成審查
小組審議下列事項後,專案報府核定:
(一)擬採計擬任職務相關年資或工作經驗之認定方式或規範。
(二)擬修正之聘(僱)用計畫書(表)。
(三)其他與採計年資或工作經驗相關事項。
各用人機關學校於進用之聘僱人員提出採計申請時,應由其首長指定
三人以上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議並辦理敘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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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聘僱人員之考核作業,應由各該機關學校或其一級機關訂定相關規範
。年度計畫聘僱人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考核,並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本府全額經費進用者:
1.考核結果應由機關學校組成小組或併入現有機制審議。
2.由各機關學校自行訂定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最高不
得超過當年度受考核人數百分之七十五。但受考核人數未達
三人者,不在此限。
3.如所任職人員之聘(僱)用計畫書(表)月酬標準為彈性薪
點者,當年度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人員,應依其聘(僱)用計
畫核予晉高一報酬薪點之考核結果。已晉敘至最高報酬薪點
者,不再晉薪。
(二)接受中央政府機關專款補助或其他非以本府經費進用者:應依
中央或其他經費來源機關(構)相關規定辦理,如該機關(構
)無相關規定者,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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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瞭解各機關學校執行本要點之情形,本府人事處得於辦理人事業務
績效考核時併同查證,必要時得抽查一級機關及區公所,一級機關得
抽查所屬機關學校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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