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特依政風機構人
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組成本府政風督導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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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召集人,委員若干人,由本府所屬各一級暨
直屬機關(不含區公所)首長兼任,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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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組任務如下: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本府政風法令之擬定及政風興革建議之審議。
(三)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督導
、追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政風案件之檢討。
(五)督導或審議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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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秘書作業由本府政風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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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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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得針對本府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
學者、社會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
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應邀出席政風座談會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
交通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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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得組成政風督導考核小組,適時赴各機關實施政風業務督導考
核;必要時,並得指定施政項目,實施專案性政風業務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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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
各委員應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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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市長核定後實施,並循政風體系
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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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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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設有政風室者,應比照本要點組成政風督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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