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關懷及輔導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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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對所屬廉政人員之關懷及
    輔導,以端正廉政人員風紀,促進團結和諧,特設置本處關懷及輔導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處長擔任,秘書業務由專門委員室視察或
    得指定專人負責;指派委員11人,由本處及所屬政風機構主管或其他
    適當之廉政人員擔任,小組委員應定期檢討派任。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訂具體關懷輔導措施,責由委員或指定專人一人或數人執行,
        其執行情形由本小組督導、追蹤、管制及檢討。
  (二)協助執行所屬廉政人員之風紀視察業務,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受
        處長或兼辦視察之指揮監督。
  (三)處長或兼辦視察於評估提報或解除加強考核人員時,倘有必要,
        得徵詢本小組之意見,並得委由委員一人或數人協助對於機構內
        之加強考核人員或有風紀疑慮之人員實施面談或家庭訪問。
  (四)就如何強化機構內廉政人員風紀工作研訂具體作法,並對已發生
        之重大風紀案件進行檢討、研議策進作為。
  (五)協助辦理其他有關所屬廉政人員之關懷及輔導事項或提供相關諮
        詢意見。

四、本小組人員執行關懷輔導措施及辦理相關事項,應填寫工作報告表。

五、本小組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

八、因執行本小組任務所知之事項,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參與本小
    組會議所知者亦同。

九、本小組人員對於涉及自身之事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迴避者,即應自
    行迴避;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由召集人或處長命其迴避
    。

十、本小組工作報告表及會議紀錄等資料陳核後,應設卷留存備查。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