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會議機密維護,特依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訂定「臺北市
政府暨所屬機關會議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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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議議事範圍,屬於機密性者,應以秘密方式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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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秘密會議之會場須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處所舉行,會場服務人
員應儘量減少,並注意防範外人竊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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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議名稱、議程、地點、時間、與會人員均不得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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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秘密會議依其對國家安全及政令推行影響程序,由主持或籌備會議之
單位主管區分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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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議所提出之機密資料,應註明機密等級,並予編號、登記分發,非
經許可,不得攜出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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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議之機密等級,除用文字標示於有關資料外,主席並應在會議開始
與終結時,以口頭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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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秘密會議之主持單位,承辦人員,及參與議事或列席備詢人員,均同
負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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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絕對機密」或「極機密」之會議,得用代名。會議中有關各種資料
,均以代名為銜,不得使用會議真實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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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舉行秘密會議,對出席人員應作適當限制,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會場,
大型會議,應制作出席證以資識別,管制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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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原定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時,非經其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並通知
主管會議機關,他人不得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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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會中發言有關機密資料,以限於與會人員需要知悉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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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會議資料應於會後收回,非經許可不得持有,並由會場服務人員檢
視會場,對遺棄之文件之廢紙應作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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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秘密會議紀錄分發範圍,以出席會議單位暨有關上級機關為限。紀
錄中如涉及未出席會議單位事項,得摘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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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秘密會議以不發佈新聞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持會議機關就其時機
與範圍斟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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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秘密會議內容及決議事項未經公佈,不得洩漏,如有洩漏依法令規
定,追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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