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評估風險資料提列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臺北市政府廉
    政肅貪中心作業規定」第四點第四款規定之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中心為即時整合本府各機關業務異常情形,採行更積極有效的處理
    作為,得請本府各機關提列用以評估風險之各項資料,交由本中心行
    政組彙整提報工作會報討論。

三、本府內控督導、採購稽核、施工查核、財產管理、專案稽核、政風查
    處等各項業務主辦機關,應每月將符合下列情形之各項資料,提列本
    中心行政組彙整:
  (一)內控督導
        1.本府各機關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稽核發
          現涉有重大缺失或該機關函復審計處之說明無法釐清,須進一
          步辦理採購業務稽核、施工查核、政風查察、研考列管或本府
          相關機關配合協助解決者。
        2.本府辦理督導各機關內控實施情況,經查核後發現涉有重大缺
          失,須進一步辦理採購業務稽核、施工查核、政風查察、研考
          列管或本府相關機關配合協助解決者。
  (二)採購稽核
        1.採購作業涉有重大異常,須進一步辦理施工查核、政風查察者
          ,例如採購方式顯有不當、制定規格或訂定廠商資格不當限制
          競爭顯有綁標之疑慮、標比異常等。
        2.採購錯誤態樣涉及整體面向,須研議改進作法者。
        3.其他涉有採購作業興革措施者。
  (三)施工查核
        1.施工作業涉有重大異常,須進一步辦理採購業務稽核、政風查
          察、研考列管者,例如明顯涉有偷工減料者、施工工法、程序
          明顯異常者、變更設計頻繁或程序異常者、工程已發包遲未開
          工者、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者等。
        2.施工缺失態樣涉及整體面向,須研議改進作法者。
        3.其他涉有施工作業程序興革措施者。
  (四)財產管理
        1.本市財產遭民眾違法占用無法即時解決,須進一步由本府相關
          機關配合協助者。
        2.本市閒置或低度利用建物及土地,符合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或須由本府相關機關配合協助解決者。
        3.其他涉有財產管理興革措施者。
  (五)專案稽核
        1.專案稽核涉及跨機關業務,須由相關機關配合執行者。
        2.稽核所發現之缺失、弊端或所提列建議事項,須由本府相關機
          關配合辦理,或本中心各組成員深入瞭解者。
        3.其他涉有專案稽核興革措施者。
  (六)政風查處
        1.查處案件須協請本府相關機關進行職權調查,或本中心各組成
          員深入瞭解者。
        2.其他涉有政風查處興革措施者。

四、本府各機關所提列資料,應敘明簡要案由、提報原因、擬處建議、預
    期效益評估等項目,以利列管篩選。

五、本中心行政組得審視各機關所提列之各項資料,認有不明瞭或不完足
    者,得隨時請該機關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