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職人員網路申報財產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及受理申報機
    關審核資料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
    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規定應向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機關(構)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以下
    簡稱申報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財產申報。

三、申報人應使用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報財產。

四、申報人應於法定期間內,使用自然人憑證於電腦登錄財產申報資料,
    並於登錄完成後,將申報資料予以簽章加密處理,上傳於網路,完成
    申報程序。
    申報人申報財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規定,有自
    行申請更正或受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補正者,其申報程序,準用
    前項規定。

五、申報人服務機關(構),應於申報人之派(免)令上,註明就(卸)
    任該職務者,應依法申報財產,並副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第
    二款之受理申報機關(構)。
    申報人就(卸)職後,其服務機關(構)學校之人事單位,應以書面
    通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第第二款所規定之受理申報機關。
    代理、兼任、解除代理及解除兼任等情形亦有前項規定之適用。

六、受理申報機關(構)除審核財產申報資料外,申報人職務如有異動,
    並應隨時登錄。

七、申報人申報資料之銷毀及移轉等相關事宜,由受理申報機關(構)辦
    理。

八、申報人對公職人員網路申報財產系統之安裝或操作使用,如有疑問時
    ,本府政風處應予協助。

九、辦理本作業規定所需費用,由本府政風處統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