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及受理申報機
關審核資料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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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
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規定應向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機關(構)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以下
簡稱申報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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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報人應使用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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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人應於法定期間內,使用自然人憑證於電腦登錄財產申報資料,
並於登錄完成後,將申報資料予以簽章加密處理,上傳於網路,完成
申報程序。
申報人申報財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規定,有自
行申請更正或受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補正者,其申報程序,準用
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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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報人服務機關(構),應於申報人之派(免)令上,註明就(卸)
任該職務者,應依法申報財產,並副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第
二款之受理申報機關(構)。
申報人就(卸)職後,其服務機關(構)學校之人事單位,應以書面
通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第第二款所規定之受理申報機關。
代理、兼任、解除代理及解除兼任等情形亦有前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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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申報機關(構)除審核財產申報資料外,申報人職務如有異動,
並應隨時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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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報人申報資料之銷毀及移轉等相關事宜,由受理申報機關(構)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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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報人對公職人員網路申報財產系統之安裝或操作使用,如有疑問時
,本府政風處應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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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本作業規定所需費用,由本府政風處統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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