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市有眷舍房地處理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中央執行公教人員購置住宅政策
    ,處理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之眷舍房地,以達到土地有效利用及改善
    臺北市容與公教住宅,特設臺北市政府有眷舍房地處理審查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事務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
    任;委員十一人,由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教育局局長、工務局局
    長、地政處處長、國民住宅處處長、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法規
    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 (
    以下簡稱住福會) 總幹事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第五
    科科長兼任,並依業務需要分為三組,其職掌及分工如左:
(一)業務組:眷舍房地分配處理 (各項費用之撥付,住宅之配售,核辦
      貸款資格審查等) 及推動事項,由本府人事處、住福會組成,並由
      住福會負責召集。
(二)工程組:眷舍房地就地改建或處分所需各項工程經費之預 (查) 估
      、都市計畫及建築有關資料之提供、工程設計、發包、施工、監工
      、驗收等事項,由本府工務局、國民住宅處組成,並由本府國民住
      宅處負責召集。
(三)行政組:有關市有眷舍房地綜合計畫作業及協調有業務推動、經費
      籌措、土地處分、法定程序進行等事項,由本府財政局、主計處、
      教育局、地政處、法規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組成,並
      由本府財政局負責召集。
    以上各組置組長各一人、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人、分別由各局、
    處、會、指派業務主管 (辦) 人員兼任之。
四、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就第三點各組提議事項由召集人隨時召集本會委員
    舉行會議。其決議事項應簽報市長核定後分送各業務單位執行。
五、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車馬費,所需經
    費在住福會編列之處理眷舍房地費用項下依規定核實列支。
六、本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