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臺北市建設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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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臺灣省、臺北市間相關建設計畫之實施,特設置本建設協調會
    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由臺灣省、臺北市政府就左列單位首長及指定人員組成之:
  (一)臺灣省政府:省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財政廳廳長、建設廳
        廳長、農林廳廳長、交通處處長、地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衛
        處處長、環境保護處處長、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局長、自來水公司
        總經理、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
        員、臺北縣縣長。
  (二)臺北市政府: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建設局局
        長、工務局局長、交通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捷運工程局局
        長、翡翠水庫管理局局長、地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自來水事
        業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本會報策劃協調事項如左:
  (一)有關省市相關建設計畫之策定事項。
  (二)有關省市相關建設計畫執行之相互配合事項。
  (三)其他有關省市相關建設計畫之促進事項。
四、本會報置召集人,由臺灣省政府、臺北市市長主席輸流擔任,其幕僚
    作業由省、市政府指定單位承辦。
五、本會報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報參加單位所提之提案(含臨時提案)均應先送請省市政府(研
    考會)彙審後,始得列入會報議程討論。
七、本會報之決議事項分別函送臺灣省、臺北市政府依權責辦理。
八、本會報必要時得請業務有關之中央主管機關指派高級主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