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學校增僱司機案件,免附預算證明書,惟應於車輛完成決標後 報府核辦,並於車輛完成驗收後,始得僱用。 二、為配合預算編列,各機關學校如確因業務需要,須增僱技工、工友案 件,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前,即於年度概算編列前報府核 辦,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規定仍應受本府第四0三、四0四次市政會議決議及 75.6.4.夏字 第 47.期臺北市政府公報有關司機、技工、工友精簡之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