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工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機關工友名額,應依規定比例裁減,否則不得新僱。
三、各機關新(增)僱工友名額,應先依規定報本府,並經本府增僱技工
工友名額審查小組審核後,始得為之。
四、各機關應明確規定工友之工作項目。
五、各機關工友,每日上、班時,應至指定處所打卡或簽到及簽退。
六、各機關應隨時注意工友之服務態度及工作勤惰,並施予機會教育或訓
練。
七、各機關應主動關心照顧工友福利。
八、有關工友請假、考核、退職及撫卹等事項,均應依事務管理規則有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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