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銀行事業人員儲金管理運用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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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事業人員儲金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委員十五人,餘本行總經理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行就主管業務有關人員指派四人代表資方及
    由全體事業人員選出十人代表勞方共同組成之,任期二年,連任一次
    為限,改選委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半數。
二、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事業人員儲金之提撥事項。
(二)關於事業人員儲金之籌劃、保管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事業人員儲金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設財務、會計、資料、管理四組,各組置組
    長一人,幹事一至三人,由本行總經理指派本行現職事業人員兼任之
    ,承主任委員之命,分別處理各有關事項。
四、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召開臨時會,執行秘書、各組組長
    均應列席。
五、儲金之提撥、保管、運用,分別參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
    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及「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
    運用及分配辦法」及其實施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六、本會如遇解散,其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
    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七、本要點經本行董事會通過暨陳報臺北市政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