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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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獎勵私人或團體興辦都市更新建
    設事業之審查,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設臺
    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主委員一人,
    由都市發展局主管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九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副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三)本府交通局副局長。
(四)本府地政處副處長。
(五)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秘書。
(六)本府工務局副局長。
(七)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處長。
(八)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一人。
(九)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學者專家四人。
(十)地政學者專家一人。
(十一)交通學者專家一人。
(十二)環境保護學者專家一人。
(十三)土地開發學者專家一人。
(十四)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專家代表一人。
(十五)地理學者專家一人。
(十六)藝術學者專家一人。
三、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更新事業計畫書之審查。
(二)有關配合優先辦理開闢區內公共設施之審查。
(三)有關協調相關單位配合開闢公用事業設施之審查。
(四)有關協助向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更新建設事業所需貨款之審
      查。
(五)有關需保存或維護之歷史性建築維護費補助之審查。
(六)有關請求本府協助辦理其土地及改良物之取得、租用等事宜之審查
      。
(七)有關建築容積獎勵之審查。
(八)有關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綜合設計放寬規定高度限制之審
      查。
(九)有關辦理更新計畫地區優先順序之建議。
(十)其他經本府指定有關都市更新建設事業之事項。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幹事八
    人至十二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並由主任委員就有關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委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因故均不能出席時,則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申請人、有關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等
    必要人員列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簽報市長核定,並以本府都市發展局名義行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車馬費或交通
    費,列席專家學者得發給出席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