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外籍勞工管理輔導聯繫會報設置要點(83.04.18.訂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落實外籍勞工引進之政策,加強
  對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外籍勞工之輔導、管理及對非法外籍勞工
  之取締,特依外籍勞工業務協調會報設置要點之規定,設置台北市政
  府外籍勞工管理輔導聯繫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本市外籍勞工動態管理之聯繫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本市外籍勞工體檢管理之聯繫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本市外籍勞工輔導管理之聯繫及執行事項。
  (四)關於本市外籍勞工稅賦之聯繫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本市非法外籍勞工取締之聯繫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本市外籍勞工仲介機構管理輔導之聯繫及執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本市外籍勞工業務之聯繫及執行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政務副市長兼任之;委員十至十五人,
  由本府就左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勞工局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教育局局長。
  (四)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本府工務局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局長。
  (七)本府警察局局長。
  (八)本府衛生局局長。
  (九)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十、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其他經市長指定之員。
    前項委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兼之。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有關事務;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府勞工局指派有關人員兼任之
  ,負責幕僚作業。

五、本會報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並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報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車馬費。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