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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
    司籌備處(以下簡稱捷運公司籌備處)現職人員轉任臺北大眾捷運股
    份有限公司事宜,特設臺北市政府處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股份有限
    公司籌備處現職人員轉任委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
三、本小組置委員八人,由左列機人員聘(派)兼之。
(一)考試院參事一人。
(二)考選部司長一人。
(三)銓敘部司長一人。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處長一人。
(五)交通部人事處處長。
(六)本府副秘書長一人。
(七)本府人事處處長。
(八)捷運公司籌備處處。
四、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關於捷運公司籌備處現職人員轉任方案之研擬。
(二)關於捷運公司籌備處現職無法轉任人員之處理。
(三)關於捷運公司籌備處現職人員換敘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作業之輔導。
(四)其他有關轉任換敘重大問題之研擬。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捷運公司籌備處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有關幕僚事務;置幹事六人,由本府人事處、捷運公司籌
    備處指派人員兼任,負責辦理各項相關業務。
六、本小組以每二週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
    任主席。
七、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
    席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捷運公司籌備處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