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事故複審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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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複審大眾捷運系統營運事故肇事原因
    及其責任,特設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事故複審小組 (以下簡稱本
    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本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 初審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事故調
      查報告後,認有必要提送複審之事項。
(二)當事人或利害相關人對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鑑定有異議,經交通
      局複審認有必要提送複審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負責工程業務之副秘書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三人,由交通局報請市長就左列
    人員聘 (派) 兼之:
(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一人。
(二)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代表一人
(三)臺灣鐵路管理局代表一人。
(四)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五)土木、電機、自動控制及營運管理等相關學者專家四人。
(六)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消防局代表一人。
(八)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九)本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十)交通局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
    動者,得隨時改聘 (派) 補足原任期。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由交通局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
五、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六、本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為主席,正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並請有關單位派
    員列席說明。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預算支應。